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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报告书》、《死亡殡葬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工伤失踪的提供失踪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街道办事处、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