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的十大原则,消费者购机必知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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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

     手机“三包”十大原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手机“三包”规定出台,此部门规章具有以下十大原则:

  1、手机“三包”规定是按《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原则制定的,宗旨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落到实处。消费者的手机出了问题,应该找谁、怎么解决,手机“三包”条款中规定得清清楚楚,避免消费者手中有法宝却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

  2、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配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谁卖的就找谁,销售者在承担包退、包换和包修的“三包”责任。销售者可以据此规定再和维修者、生产者或供货者签订合同,四者彼此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销售者实行“三包”,维修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也要跟着“三包”。

  3、生产者的承诺作为民事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厂家做出严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承诺,但此承诺一经做出便不得更改。

  4、对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提出了规范。销售者必须按“三包”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还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要给消费者开发票,并在上面注明手机串号、电池的产地和标志等。

  5、生产者必须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维修网点,做好售后服务。

  6、对维修者进行管理,规范无序的维修市场。维修者必须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证书,要有经培训后由信息产业部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维修网点还要具备维修时必需的仪器设备。此外,“三包”规定还注明,维修者要承担自身修理过错责任。这在维修行业管理方面是一大创新。

  7、对电池行业进行规范,将实行电池生产许可证制度。

  8、随商业活动赠送的话机、电池同样享受“三包”责任。

  9、修理期间,修理者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10、政府职能部门界定了各自的职责,让消费者投诉有门。信息产业部成立了维修资质管理中心。该投诉中心是专门的手机投诉机构,投诉结果将被定期公布。国家制定此手机“三包”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依法、合法经营的企业,避免违法者赚大钱、守法者受侵害。另外,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手机市场,大量尚未进入中国的外国手机制造者对中国市场虎视耽耽,手机“三包”规定也是为入世而设的一个非贸易性技术壁垒。

  “三包”包什么

  根据1995年颁布的《部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凡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和生产、经销者明示对其和生产者承担对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的义务。

  《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间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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