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解读

时间:09-26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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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多项惠民政策,不仅明确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救助等内容,同时决定,从10月1日起将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等4类对象,列入享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范围。

  残疾人每人每月可获200元津贴

  新《办法》是在原有《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基础上,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救助、教育扶助、就业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持以及非户籍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六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建立了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300元,为一户多残疾家庭每年发放3000元困难生活补助。

  民办康复机构6岁以下儿童可获补助

  将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服药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200元;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户籍0-6周岁残疾儿童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按照残疾类别每人每年给与1.5-2.5万元的补助;对困难残疾人安装辅助器给予全额资助等,按照新《办法》,预计全市每年将支出1.24亿元,比原来新增支出7300万元。

  新修订内容还有:

  将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扶助对象。将残疾人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的奖励标准提高500元,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给与交通补助。

  以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安排残疾人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就业,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与社会保险60%的补贴,减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等。

  加大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持。对符合要求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给与5-15万元的场地、设备、无障碍改造补助。

  非莞籍残疾人在就业、公交乘车优惠、优先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扶助待遇。

  市委副书记 市长 李毓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中残疾人这个群体是最弱的,你看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残疾人就很不开心,所以从政府来讲把钱用在这个群体身上,我觉得很有意义。”

  10月1日起4类对象列入享受免费殡葬范围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扩大了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将五保户、低保户、“三无”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共4类纳入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的基础上,再增加4类对象,包括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特殊困难新莞人、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以及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方案》将从下月起实施。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扶助残疾人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一)困难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市残联委托的医院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符合婚姻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二)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

  (三)困难残疾人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等,凡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优先安装并免收初装费。

  (四)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专项补助。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经费由市、镇(街)按5:5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分担。

  (五)独生子女家庭因父母或子(女)意外致残造成困难的,由市残联确定其残疾类别和等级,对肢体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级、言语一级、盲一级和二级、智力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对肢体二级、听力二级、精神二级、言语二级、低视力一级、智力三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肢体三级、听力三级、精神三级、言语三级、低视力二级、智力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措施:

  (一)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剩余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无《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政府承担70%。所需费用由所在镇(街)财政解决。

  (二)精神病患者凭市残联核发的《低保低收入优惠卡》在市残联指定的精神病专科门诊或当地医院精防科就诊和领取药物的,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100元药物,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残联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者监护人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镇(街)残联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三)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盲人配备盲杖、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助视器等给予资助,所需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资助对象按5∶4∶1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

  (一)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的,免收保教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等困难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费;

  残疾儿童学习期间,由其监护人向市残联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上述费用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管理费;对在普通学校就读(含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学费、书本费、杂费。

  (三)对考取全日制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含3+2的大专)、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困难残疾人,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中专学历的奖励1000元、大专学历的奖励20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奖励3000元。

  上述资助或奖励由残疾人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于当年到市残联申请领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残疾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残联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请,镇(街)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残联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残联或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残联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帮助残疾人就业:

  (一)劳动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督促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联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或集中安排就业等服务。

  (三)福利企业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政策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劳动、工会、残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财政部门代扣、地税部门代征。

  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解除或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天报市、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本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凭《残疾人证》,并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镇街残联开具的证明,确属残疾人本人持牌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外地残疾人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并由经营所在地镇(街)残联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在停车场、报刊亭、各集贸市场等服务行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岗位,并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第十条 文化、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参与社会有关活动给予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电影院、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并允许其携带辅助工具。

  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搭乘出租车或其他有关车辆参与社会活动的,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其在禁停区域内上下车或在禁行区内行驶。

  作为代步工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市残联配合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困难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酌情减免咨询费、代书、代理和辩护费;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上述已建造但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要根据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所在单位应给相应类别的残疾人放假一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对象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1日。本市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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