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一、征收补偿与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征收单位
忻州市人民政府为征收单位,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
三、征收范围
对最新或2022(历届)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内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构(建)筑物及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
四、补偿依据
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州市“7451”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和《忻州市“7451”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五、补偿标准及方法
(一)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7451”相关补偿办法执行。违章建筑按《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执行。
(二)农村宅院(含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1、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一是货币补偿。
根据建设成本、区域位置、市场价格等综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总征迁补偿费=房屋评估价+部分宅基地评估价+附属物补偿价费+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奖励。
(1)宅基地补偿:宅基地总面积剔除主房占用面积后,参照忻州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基准地价上浮50%测算。
(2)房屋补偿:宅院主房二层以下(含二层)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征迁价格评估办法》和《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助和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按综合价进行评估;二层以上按1999年建设部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3)主房以外的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助和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忻州市“7451”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4)违法建筑按照《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办理。
(5)搬迁、回迁费:参照《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助和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被征迁房屋不足30m2的按450元补偿,超过30 m2的按15元/ m2进行补偿,补偿按迁出、搬入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6000元。
二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根据被征收宅院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安置房和补偿款优惠购买安置房的形式进行补偿。
总征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安置房+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奖励-以成本购买安置房费。
(1)主房以外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补偿、违建处理、搬迁回迁费等同上。
(2)房屋补偿:宅院主房二层以下(含二层)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征迁价格评估办法》和《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助和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按2011年预算定额,根据建筑类型按重置价进行评估;二层以上按1999年建设部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3)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安置房,即宅基地折合平米计算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统筹考虑含公摊面积可按1:1.1计算);宅基地手续齐全,但地上没有建筑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地下室的补偿根据GB/T50353-2005《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新或2022(历届)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道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农村宅院地下室拆迁评估应按其外墙上口外围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计算1/2面积。
(5)安置房面积与所置换或购买面积相差在10m2以内按成本价货币结算,大于10 m2的按市场价结算。
(6)安置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要进行设计。
六、优惠政策
(一)按照出台的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评估结果出来后,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达到拆除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奖励。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7451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8号)每处宅院每月1000元执行,按18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按24个月计算。
(三)此次被征收人所在村自1996年以来未批供过宅基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几世同堂共居一宅,故被征收人以每处2分宅基地计,可按成本价购买80 m2的安置房,宅基地超出2分部分的面积,按40%计算(1:0.4),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四)安置房的分配按被征收人完成征迁先后次序选房。
本办法只适用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区道路建设征迁。
本办法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