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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发布。据悉,此《规定》规范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以不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不同于商业性开发,涉及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规定》明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具体内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补偿要签订协议
确定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一份《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怎么计算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如有异议可行政诉讼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非住宅不补房只补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征收住宅可换房,可补钱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产权调换啥原则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保障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证多户的,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廉租房或公租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房或公租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搬迁补偿15元/平方米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
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之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早搬迁可获奖励
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照20000元/户的标准予以奖励;在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照10000元/户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以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0000元。
地下室也补偿
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