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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办法》第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和征收土地地类面积的解释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要求,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居)组代表、相邻村(居)组代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征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征地面积以实地勘测面积为准。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所称“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的解释
《办法》所指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以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是指连片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以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而不是指单户零星种植面积总和在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以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
三、关于《办法》第十条所称“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解释
《办法》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是指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四、《办法》第十二条所称“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安置”是否包含《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但户籍尚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人员的解释
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广安府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65号)等相关户籍管理政策文件规定:“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户口。”,《办法》第十二条所称不享受补偿安置人员包含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但户籍尚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人员。
五、《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的解释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是指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时,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均按人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35平方米享受基本住房面积,政府不向被拆迁户收取人均不足35平方米差口面积购房费用,也不支付被拆迁户拆迁房屋面积中人均3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费用。但家庭人口为1人的被拆迁户,选择套型为70平方米及以下套型(包括70平方米)安置房,其超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5平方米外部分,被拆迁安置户应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标准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户为2人(含2人)以上的户只能对应选择规定面积的安置房,不得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选房。
六、《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中第3款: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的解释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中第3款: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是指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时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还房面积(不得单独选房)。该部分人员在享受政府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时应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标准支付购房费用。
七、《办法》第二十条称“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的解释
《办法》第二十条所称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指3个条件同时具备。
八、《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是否包含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但户籍尚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人员的解释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广安府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65号)等相关户籍管理政策文件规定:“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户口。”《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不包含户籍尚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九、《办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14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的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广安市境内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均按广安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文件规定执行。《办法》出台之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但尚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均适用广安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文件规定。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同时废止。对广安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文件出台前已依法办理补偿登记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仍按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广安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文件出台前尚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按广安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办法》附件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6中“板栗、核桃、花椒”与序号8中同时规定了花椒的补偿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应执行哪个补偿标准的解释
花椒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6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办法》附件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13中规定的银杏、桂花及其他园林、花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的解释
《办法》附件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13中“银杏、桂花及其他园林、花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是指“银杏、桂花及其他园林、花卉的移栽费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苗圃则参照银杏、桂花及其他园林、花卉的补偿方式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其移栽费。
十二、对村级公路(机耕道)以及石拱桥补偿的解释
对《办法》未明确的农村村民以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村级泥结石公路(机耕道)按15-20元/m2补偿,土公路按10-15元/ m2补偿,混凝土路按50-70元/ m2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石拱桥,补偿标准参照条石、砣石堡坎标准补偿,其他资金修建的村公路(机耕道)、石拱桥,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对《办法》附件2序号7中鱼池、水池补偿标准的解释
《办法》附件2序号7规定鱼池、水池补偿标准是指对鱼池、水池堡坎的补偿。
十四、本解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