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解读(详细)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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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正式施行下面达内网太阳教育网整理了新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新闻单位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经营者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

  (四)利用明码标价或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

  (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

  (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十一)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二)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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