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旅游条例全文解读【实施时间及细则】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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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百姓会在每安排出门旅游下面太阳教育网整理了有关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的相关信息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08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旅游产品开发应当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态、人文历史、城乡建设、边境口岸等资源优势注重旅游品牌保护和推广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文化含量。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本省的冰雪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黑龙江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第十条 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达到标准的旅游经营者。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漂流区、旅游滑雪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家庭旅馆等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安排交通线路和配置设施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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