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东剩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全文解读

时间:11-15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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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全文解读

  广东剩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于一九八九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七月十七日公布下文是天条例的全部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生活消费品(以下简称商品)或接受营业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识围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识围内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物价、商品检验、标准计量、卫生、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贯彻执行。

  司法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关人民团体负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商品和服务;

  (二)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等的真实情况;

  (三)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因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要求修理、更换、退回所购商品以至经济赔偿;在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拒绝承担责任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少数民族消费者有权要求尊重其民族习惯。

  第六条 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组织成立本行政区域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是社会团体。

  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依法对商品生产、销售、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调解或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二)协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测定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公布结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伪劣商品;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披露;

  (四)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查询者应予以解决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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