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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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识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奉,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奉,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产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生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奉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奉每伤1人加处3000至5000元奉。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奉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至15‰的奉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奉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

  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奉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

 【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

  警告、500元以下奉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理决定书当场处罚。

  第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奉票据。奉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奉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奉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奉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奉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对责任者个人的奉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规定自1994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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