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时间:10-03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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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10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了导游人员从业期间的法律规定。是对导游人员的一种保护和约束。下文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部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壤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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