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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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88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达内网太阳教育网为您带来的条例最新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开 业 登 记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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