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东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差旅费报销标准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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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英〈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产预算制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快我是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实时监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系统账务核算功能建立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备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钠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卓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工作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者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等。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编制和标准按照专业用车进行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不得通过增加皮卡、大中巴等车辆的方式变相增加一般公务用车。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总量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执法执勤职能变化等情形外不得新增。严禁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而先行购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限更新已到更新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公务用车上安装监控终端。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能不开的则不开可以合并的则合并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则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单位、企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贴。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地主要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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