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版】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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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奉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奉。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奉。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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