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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OO四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修改为,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将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将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删除。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奉?修改为,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奉。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奉?修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奉。
将第四十六条建立城市车辆冲洗站未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奉。
将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领取垃圾准运证而进行垃圾运输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奉。
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
将第四条使用非密的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处正、副处长审批。非密材料的范围,1、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开放的一九四九以前的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2、不注明密级的一般性文件及内容出版的资料、报刊、杂志;3、各单位移交省档案馆的秘密以下(含秘密)的档案材料;4、个人一般历史(指工龄、党龄、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
将第五条需要系统、大批使用档案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先向省档案馆报送使用计划以便安排。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先由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处开列目录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省档案局(馆)长批准局(馆)长不能决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1、经中央、省、市委批准编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革命家的文集、传记编写地方党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等需要部分或者全面系统地使用党政机关的档案资料;2、需要陈列、展览、影印重要的党的历史资料、期刊或者供内部使用的材料。?修改为,需要系统、大批使用档案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先向省档案馆报送使用计划以便安排。
将第九条到省档案馆使用档案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复印档案资料和使用档案等实行有偿服务省档案馆按规定收叁务费。?修改为,到省档案馆复印档案资料和使用档案等实行有偿服务省档案馆按规定收叁务费。
海南噬口渡船管理规定
将第四条第一款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市、县、自治县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经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修改为,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将第五条第二款渡船在沿海边境地区从事渔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活动的应当依照海南蔬防管理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海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将第七条凡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应当首先征得气象部门同意。?修改为,禁止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