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甘肃省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带薪休假工资怎么算

时间:12-29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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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甘肃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以下简称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满10、满20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的休假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对其支付休假工资报酬。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全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以当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  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卓、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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