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残疾人补贴新政策,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时间:09-30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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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陕西省残疾人补贴新政策,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如下是陕西省最新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陕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要求对我省残疾人生活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陕西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已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救助制度的市、县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按人均每月50元各负担5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初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区)残联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继续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五、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11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

(四)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残联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残联和财政部门于每11月底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

(五)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荆。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各地残联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核实当地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贫困程度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控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本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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