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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浙江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意见解读
从12月31日起浙江慈溪人不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统一登记成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浙江省11个试点县(市、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与此同时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这项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群众。
新政策实施后普通老百姓到异地落户会不会更便捷怎样才能避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尴尬农民进城又能享受到哪些贴心的配套服务就这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邀请省公安厅有关专家为您解答。
县(市)落户更宽松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县(市)落户政策主要以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引进人才、投资人员等类别来设置落户条件新政策只保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这一条件让迁移户口更为便捷。
户口迁移更自由
实施意见明确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根据实际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同时明确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识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这是浙江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这项政策实施后比如你的户口原本是在绍兴某城镇只要在宁波、温州市区买房子就可以将户口迁过去。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
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本人主动申请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也就是说大学生毕业后户口可以从原籍直接迁到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从而省去大学生户口迁进迁出的麻烦。
通过调整浙江省将制定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性。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市民农民皆居民
两前德清县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壁垒的改革探索备受瞩目——全县43万城乡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民零门槛实现城市梦。截至目前该县存在城乡差别的33项配套改革除3项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没作调整外其余全部实现城乡并轨。
接下来浙江省的改革步子将迈得更大。实施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这意味着浙江省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人口身份差异标识将被取消真正实现人的身份平等从而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公共服务更均等
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已于元旦起施行。事实上浙江省早在2009就已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
记者了解到以往的居住证制度重在全员发证、全员服务而新政策将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新居民的居住限和对社会贡献大小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以更好地体现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精神。
在嘉兴等6个市、县(区)的试点基础上浙江省将逐步推广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让浙江省2300余万名新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浙江省还将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如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杜绝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现象。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有效实现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
配套改革同步推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具体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救助和卓保障等各方面。
∪如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各地市将于6月30日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4月30日前省级有关部门也将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卓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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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历史回眸
1951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