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11-22编辑:佚名 法律法规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多处表述引发热议。《规定》的修订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有何意义?文中提及的“黑名单制度”“约谈制度”将发挥什么作用?新的《规定》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存在哪些内在联系?对此,专家进行了解读。

  制定背景:全面落实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的监管

  在《规定》出台前,我国专门监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规是2005规定,彼时这一监管权限尚在国新办手中。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3号),正式将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权限全面授权给当时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据此,国家网信办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其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职能。因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享有的监管权限的全面落地,也理顺了国务院的上级授权与国家网信办的下级监管职能间的关系,而不再使国家网信办处于“有权”却“无据”的境地。

  而另一方面,作为行将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网安法》”)所确定的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监管部门,国家网信办在《规定》中不仅将《网安法》明确列为立法依据之一,而且将《网安法》下的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实名制等要求有机融入《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凸显了在全新的自媒体态势下,对于互联网新闻除业务监管和舆论监管以外的第三重重要监管维度即“网络安全监管”,从而使《规定》直接成为《网安法》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监管进路转变:变“主体设立监管”为“服务许可监管”

  从2005规定到《规定》,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使用的普及彻底改变了互联网新闻的业态,即一方面,从原有的某些特定的掌握新闻信息资源的互联网新闻发布单位,大大扩展至人人都可制造时事评论类新闻信息的“自媒体生态圈”;另一方面,如下表所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本身的内容也随技术发展而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某些服务类型(如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甚至已几近消失,而代之以公众号、微博、网络直播等现已十分普遍的类型:

  正因如此,当前对互联网新闻的监管必须反映并因应这一全新态势。为此,《规定》不再因循2005规定所采用的以“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之分,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的“设立”进行分类审批或备案制监管的思路;而是改之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这三大服务类型进行许可式监管,发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并通过设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和申请续办的程序加强持续监管。在这一新的监管模式下,除了对其中的特定服务类型(采编发布服务)设定额外的更严格的准入条件之外,不论申请者是否为新闻单位,其所面临的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都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规定》大大弱化了申请者的新闻单位属性,而更为强调其在人员配置、内容审核、技术保障、信息安全等服务提供方面的资质。

  在这方面,前后两种不同监管模式间的后续实践衔接值得关注。例如对于诸多已从国新办处取得“网站登载新闻业务”许可证的新闻类门户网站来说,这一业务类型在《规定》下已不存在。而2005规定也未明确此前已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因此,这类已持证主体是否需申领新证,目前尚不明确。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完全保留了2005规定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严格禁止,以及对与外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安全评估要求。因此,外资原已面临的准入禁止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新规修订立足于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

  原有《规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迅速发展,旧规部分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在遵循旧规的基本精神和原有原则的基础上,新规对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做了一定的外延和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表示,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使得新闻媒介传播渠道、工具、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改变了原有《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

  比如,在新闻信息传播和网络管理过程中,公民隐私泄露情况现在时有发生。《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新规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用户在隐私方面的权益保护。”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

  强化主体责任,做到“专业把关”“依法把关”

  在日益复杂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网络传播“把关人”对于信息筛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王四新说,新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需要“把关”什么、由谁来“把关”以及如何“把关”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详细表述。

  《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设立总编辑,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互联网新闻信息应当由专业人员‘把关’。”宋建武说,伴随网络直播等新传播业态的出现,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可以保证出现问题后及时有效地处置。

  此外,在宋建武看来,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还须做到依法“把关”,并且依法纳入流程管理的轨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以及失信黑名单制度、约谈制度等内容把控方式都将逐渐走向常态化”。

  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规范化管理

  如何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怎样推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关于这些问题,《规定》都做了明确表述。“有关部门将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不断推进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管理日益规范化。”王四新说。

  新规的修订不仅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规定,还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同生效。“这将使得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领域更加有章可循,也为网络舆论传播的有效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宋建武说。

  王四新也认为,从整体上看,新的《规定》是对网络主权原则的有效落地,也是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具体化,可以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项细则,“它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国家对新闻事件发布流程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渐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