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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淄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5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31日。淄政发〔2011〕65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
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1.住宅:一类:10.5,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计发;二类:8.4,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计发;三类:7.4,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二类:一层42,二层及以上21;三类:一层36.75,二层及以上17.85。
生产用房:一类:18.9,二类:13.65,三类:11.55。
办公用房:一类:21,二类:15.75,三类:13.65。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19.95,二类:14.7,三类:12.6。
仓储用房:一类:12.6,二类:10.5,三类:8.4。
其它用房:一类:8.4,二类:6.3,三类:5.25。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二类:一层37.8,二层及以上18.9;三类:一层36.75,二层及以上17.85。
生产用房:一类:28.35,二类:16.8,三类:12.6。
办公用房:一类:30.45,二类:18.9,三类:14.7。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26.25,二类:14.7,三类:13.65。
仓储用房:一类:18.9,二类:12.6,三类:10.5。
其它用房:一类:10.5,二类:8.4,三类:5.25。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