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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根据《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部分内容的改变,需要重新修订。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没有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发布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有12条提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针对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文件,以保障《条例》的充分合理的实施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