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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79号)和《关于转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营政发[[1998]44号)要求,结合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和市内两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技术力量雄厚、医德医风较好的单位做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确保接生和医疗安全。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医疗责任单位承担费用和相关责任。各市(县)、区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根据当地的买际情况自行选定。
二、生育假期待遇问题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凡属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共150天)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怀孕4个月以内,产假15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产假42天。
(4)产假和护理假包括各种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怀孕四个月起,由所在单位持生育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到生育保险经办处办理生育保险证明,自选确定生育定点医院。
2、凡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证明的,所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报销。
四、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天数、女职工产假工资=本市上年日社会平均工资(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数÷365天
2、×护理假天数、男职工护理工资=上年市日社会平均工资
3、从怀孕到生育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
(1)孕期检查费。包括产前检查、一般检查、特殊检查、孕期检查费、孕期用药等费用。
(2)分娩时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3)流产所发生的手术费、药费。
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应分别持如下证明:
1、生育的: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接生医疗诊断书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流产的:医疗诊断书、上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做节育手术的单位开具的)。
【营口市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营口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推动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深度开展,辽宁省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2007年4月1日起,对营口市执行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相应调整。
营口市执行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女职工从怀孕至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补助。正常生育医疗补助费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难产生育医疗补助费由1100元调整为1700元;剖腹产生育医疗补助费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由2800元调整为3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助费由200元调整为500元。同时,男职工护理假也有相应的调整,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方护理假由原规定的7日调整为15日。另外,还调整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由原规定“怀孕4个月以内,产假15至30日”,调为怀孕三个月以内产假14日,由原规定“怀孕4个月以上,产假42日”,调为怀孕三个月以上产假30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医疗费由100元调整为260元;满三个月未满五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由400元调整为500元;满五个月未满七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由600元调整为800元;满七个月以上引产的医疗费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此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提高,不仅使参保企业职工享受到优惠待遇,还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推动营口市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向深度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