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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记者: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免税?可以免哪些税种?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记者:新办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记者: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将如何免税?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止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记者: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户籍迁移做了哪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有何不同?
答: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次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农村籍退役士兵就业政策问答
记者: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资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记者: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合肥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提供聘用制就业信息。并可以参加每年举办的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部分联系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市安置办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
记者: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培训就业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