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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出台 详解异地购房、提取等政策
10月14日,国家三部门联合推出住房公积金新政,引来广泛关注。当天,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自治区住建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职工利用公积金购房提供更多便利。记者邀请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这一系列新政,以下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项新规。
1 租保障房 可用来交全额租金
【新政】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解读】广西曾经发文明确,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金,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考虑到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职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通知》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2 买保障房 可先提取交首付款
【新政】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解读】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采取的大多是先付购房款后提取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避免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同时也给部分缴存职工筹集购房资金时增加了困难。住建部门认为,通过先放开特定购房类型提取支付首付款,允许购买保障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既能帮助最迫切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首付款筹资问题,又能有效地防止虚假购房骗提行为。
今后广西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一旦发现有人骗提,除了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此人的不良记录还将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并提交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后,是否允许购买商品房的职工也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还要看今后房地产市场购房行为的规范情况而定,目前时间未定。
3 异地购房 名下无房就能提取
【新政】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解读】按广西此前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工作或生活所在辖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但如果不在工作地及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了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同时,今后全区各地应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 购房提款 提取期限延至两年
【新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解读】目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过程中,审批环节耗时不少。部分缴存职工不了解提取时限要求,即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提取手续,进而影响了正常提取,由此带来不便。为此,《通知》将原来规定的时限放宽一倍,只要职工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 流动人员 离职销户立等可取
【新政】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按照广西以前的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到外省工作的也可以提取。如今,我区内的非广西籍职工人数逐渐增多。这些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才能回广西销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账户里的公积金。而这部分职工大多为短期工,收入不高,流动性又非常大,公积金基本不用,但离职时又不能提取,极大地影响了职工参缴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允许三类缴存职工,在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销户提取公积金。这既方便了流动从业人员,也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