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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26日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该文件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由原来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可按缴存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
同时,完善贴息贷款相关政策:(1)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允许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但每年贴息金额要按照同期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利率与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差额计算;(2)允许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维持原有的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70%的规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60%调整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50%调整为40%;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文件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没有在其他单位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查实没有在其他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考取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运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
1、允许单位职工申请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低,影响贷款额度的,允许在单位缴存的基础上,个人申请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合计月缴存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公布的最高月缴存额,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由原来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可按缴存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3、完善贴息贷款相关政策:(1)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允许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但每年贴息金额要按照同期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利率与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差额计算;(2)允许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外地(含芜湖市辖县)调入芜湖市区工作,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在芜湖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允许按照芜湖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5、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6、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维持原有的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70%的规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60%调整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50%调整为40%。
7、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8、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9、调整本地户口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没有在其他单位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查实没有在其他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考取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10、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归还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产权共有人归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按所占产权份额比例计算的还贷额。
12、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执行时间
13、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