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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从新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昌吉州将提高二次住房公积金购房申请条件,停止三次使用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支取政策,保护更多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抑制非理性住房消费。
按照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将于7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执行,《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支持基本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继续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价的8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仅限于支取公积金或者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又支又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支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有严重逾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在5年不良信用期内如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做公证,同时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房价的40%。
对涉及政府统建房、集资房有关问题的,按政府现行政策办理。
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以前对二次、三次使用公积金进行购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次、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使用公积金进行购房职工的权益,这对首次申请公积金的购房者不公平,而且申请二次、三次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买房是进行投资的。此次进一步明确二次、三次住房公积金使用,主要是为了抑制了投资性购房、家庭多套购房和超前购房消费,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楼市的供需平衡,同时确保昌吉州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持续地发展,顺应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要求、防范资金风险和扩大缴存职工互助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