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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间传闻住建部拟将把住房公积金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之改革。而此前有消息称,按国务院统一部署,银监会、央行、住建部等部委,已开始着手研究设立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方案。
不过,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法理上牵涉到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理应取得公积金所有人的授权和认同,监管部门不应单方面行动。因为归属于住建部监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强制性向单位和职工征缴住房公积金款,并专司服务业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这一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在产权属性上属于缴款居民。因而,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最不能缺失的就是公积金所有人的参与。
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不应是单纯的转型问题,更应聚焦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续问题。诚然,1998年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了中国住房体系由福利分房向市场化的转型;但随着住房体系的愈发市场化,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以来不断出现的诸多弊端,愈发凸显出该制度的权宜性和过渡性一面。
而这些问题本质上源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内生的公地悲剧乱象:即作为私产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制度强制性把本应为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变成了不可自由支配收入,并在限制居民选择自由的同时,未能构建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所有人制衡机制,割裂了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与自由支配权,导致公积金的产权被虚置。
而有效规避公积金制度的公地悲剧,务本之举是通过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机构,替代并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虽被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但相比农发行等,其内含的政策性几近于无。最能体现其政策性的低公积金贷款利率,实际却并非基于政策因素,而是源自居民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本身就低。如目前个人公积金存款利率中,当年归集的个人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40%,上年结转的为2.85%;其贷款利率中,五年以下为4.20%,五年以上为4.70%。显然,公积金存款利率不仅显著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综合评判,公积金的净息差或不亚于商业银行。可见,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实际羊毛出在羊身上。
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机构,客观上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提供制度保障。如作为政策性的住房保障性金融机构,其可以住房保障银行形式出现,并类似于农发行和国开行之形式通过主动发债来筹集金融资源,而无需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累积2万余亿元的缴存总额;也可类似于美国两房等形式,通过支持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MBS)等,实现政府对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性支持。
退一步说,即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体现的是政策优惠,但这种政策优惠也没必要用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强制冻结一部分的方式来实现,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补贴银行房贷,抑或成立政策性住房保障金融机构等来实现。
因此,随着银监会、央行和住建部研究设立住房保障性金融机构,当前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把留存的公积金直接转给商业银行,变成居民商业存款后,渐次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全国人大应及时启动修改个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个税免征额等,财政部等则推进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企业把每月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换为职工工资,进而让员工自由决定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比例,以彻底避免公积金制度不可避免的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