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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配套工程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优惠。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手续的项目,购房人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
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1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
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