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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5)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3、购买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5、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5)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6)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7、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5)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6)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非住房类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3)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5)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6)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7)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9)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11、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5)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