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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挖掘住房公积金的潜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做出调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因购买个人自住住房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可以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应还款付息额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多层建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高层建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对不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预售楼盘,公积金借款人可以用现有个人住房做抵押,抵押物价值以评估价认定,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也可以自行选择公积金联保、组合担保和置业担保方式。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在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仅限于原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有一年以上(含)记录良好无逾期行为的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经原贷款银行同意并确定贷款尚未还清,可申请将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必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