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11-16编辑:佚名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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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政处罚金额;

  (七)作出强制开户或强制变更的行政处理决定;

  (八)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核实违法单位信息,拟定曝光单位名单;

  (十一)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将违法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稽查大队移送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十四)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稽查大队按行政区域设置,隶属于稽查支队,负责受理所辖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三)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逾期不改正违法案件;

  (四)搜集、整理违法单位信息,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违法单位名单;

  (五)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六)做好住房公积金法制宣传工作;

  (七)承办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划分管辖分工。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已受理的,应填写《案件转移交接单》,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

  稽查大队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稽查支队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稽查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稽查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证据收集是否齐全;

  (八)执法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九)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十)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一)执法人员形象;

  (十二)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第四章 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记录投诉基本信息,同时在中心执法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除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外,应由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对投诉事实签字确认。投诉举报人应是当事人本人,若本人不到场委托他人投诉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与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登记。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整体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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