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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招生制度作为一种教育评价和选拔制度,对学生发展和学校建设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是教育系统的核心制度。
日前,教育部印发指导意见,在高考(精品课)改革试点开展之后全面推进中考改革,将使初高中的教学改革相互贯通,与高考改革的实践相互促进,形成育人合力。
中考制度改革的设计,是通过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夯实学生发展的基础。探索部分科目给予学生自主选择的机会,以促进学生发展兴趣爱好。为避免唯分数论的倾向,成绩呈现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同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北京市中考改革的试点,将历史、地理、政治、物理、生物(化学)等原先所谓的“小科”全部纳入考试科目,学生可以从中五选三,增加了学生扬己所长的展示机会。
由于考试内容降低难度而拓宽广度 ,使得考试成绩“全线飘红”,高分段学生大为增加。有人担心这会降低区分度,影响高分学生的录取。的确,主要靠补习班高难度“刷题”训练的“尖子生”的“优势”或许会受损;但这正是体现了更为重视基础能力的新的质量观。
另外,实行等级化的成绩评价,是会出现难以分分计较、“精确评价”的情况。它蕴含的理念,就是认为在同一分数区间里,学生的学习能力是基本相同的。
事实上,我国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普遍实行“五分制”评价,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A、B、C、D的等级化评价,同样是基于这个道理。那么,高中学校区别、选拔学生的依据是什么呢?这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就是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只有打破了唯分数论,反映学生个性、特长、兴趣、社会活动等的综合素质评价才能发挥作用。
比较而言,无论中考还是高考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都是真正的难点,是个知易行难的问题。由于升学考试的高利害性,综合素质评价的“保真”和“可用”成为一对矛盾。一些地方的探索显示,当它不与升学挂钩时真实可信;一旦挂钩就容易失真而不可使用。完善这一制度,主要靠地方的探索实践。
北京市中考改革的试点,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和个性发展等6个方面,依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记录和评价,鼓励学生本人、同学、班主任、家长、资源单位等多主体参与评价。
可见,它既是一种评价技术和管理,背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即《意见》所要求的:“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只有建立透明、公开、社会和家长可以参与监督的制度,建立起中考改革的公信力,才能打破招生改革因防腐顾虑而难以深化的困境。
在考试科目和评价方式改革之外,是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它有两个重要的价值。
一方面,要给予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发展的空间,“要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另一方面,必须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规范高中学校的招生行为,“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当前一些地方“超级中学”、“名牌高中”跨地区招生、恶性竞争的现象比较严重,加剧了应试倾向,破坏了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的生态。
其背后,主要是地方政府对高考升学率和北大、清华升学率畸形的攀比追求。因此,需要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教育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