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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两个文件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部署的实际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公安部将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一项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协调12个部门深入研究、全力攻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突出问题。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于近日出台了《意见》和《通知》两个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改 革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服务为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本着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证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 进行严格规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依法治理。围绕法治这一根本原则,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必须做到于法有据,避免 工作中的随意性。三是坚持源头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仅解决公安派出所“开不开”的问题,更要解决“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 的问题,不仅要“砍掉”一批无谓的证明,还要明确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说,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一项综合施策、系统配套的改革。
2、问:这项改革的难点是什么?请问是怎样破解的?
答: 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证明的种类多、涉及的部门和办事环节多,随意性也比较大,有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事项也让群众“跑腿”开证明, 需要各部门统一思想,联手治理,共同发力;二是“乱”,要求群众开证明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规范,必须从制度上破解难题,从 源头上规范各部门行为,做到于法有据、方便群众,让群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证明需要开、该找谁开、怎么开。
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要下真功夫、深功夫,一项一项地去研究、一项一项地“啃硬骨头”。为此,公安部等12个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对证明的种类、涉及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分析,各部门也都对各自职责内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二,加强部门协调。12个 部门均本着权责一致、主动担当的精神,就有关问题反复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关注地方经验。密切跟踪吉林等地先行出台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总 结经验、发现和弥补不足,为制定全国性的改革措施提供有益借鉴,做到积极稳妥。第四,坚持开门写文件。为确保文件符合群众愿望、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 际,12个部门联合将两个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对改革措施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这项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这项改革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4、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答: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 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将在政府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不仅方便了群众,也为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减轻 了不必要的负担。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就不会再出现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 题,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文件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5、问:怎样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答: 这次出台的两个文件是有机一体的,《通知》既是对《意见》的必要补充,又对抓好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 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 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 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的检查督导,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落实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