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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确定。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核定。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要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 二级岗位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设在省属事业单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研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骨干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文化单位的关键岗位设置。
海口、三亚等地级市所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第六条 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二级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1);
(二)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聘用到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五)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以及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二级岗位拟聘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推荐:
(一)个人申请;
(二)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四)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 二级岗位拟聘人员推荐材料:
(一)公文;
(二)《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件2);
(三)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对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及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或两次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级市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