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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至3年内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发放交通补贴
备受关注的公车改革正在湖南稳步推进,已进入实施阶段。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详细解读了湖南的公车改革办法。据介绍,社会化、市场化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此次公车改革将建立新型的公务用车制度,改变机关自办交通的传统模式,转为向社会购买服务,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
这位负责人表示,一般公务用车将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改革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及其他车辆,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参改范围
单位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人员
属于参改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委、办)机关单位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
交通补贴
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补贴
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长沙城区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的150%。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出行方式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一般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相关规定执行。
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
保留车辆
保留部分机要通信和执法执勤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其中:
省直党政机关本级: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并且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车辆处置
采取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
人员安置
多渠道安置在册司勤人员
对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规范用车
“六个不得”严管公务用车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