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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十)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