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的几项历史重任

时间:12-27编辑:佚名 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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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的《慈善法》,各家的点评依然不少。《中国财富》1月刊也以《期待“善法”》刊登了多篇文章,包括何道峰老师的《推动<慈善法>成为良法》,以及徐永光老师的《慈善法研究的都是过时的问题》等,都对慈善法有过详细和深入的探讨,殊为值得仔细阅读和思考。

  但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探讨《慈善法》的具体规则尚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还应回头看看我们到底需要《慈善法》解决什么问题?这即是说,我们需要认真地探讨《慈善法》的历史重任到底为何?笔者以为,除了老生常谈的清除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规范慈善组织运营以外,《慈善法》的历史重任还应包括如下两项:

  第一,构建行业价值链。什么叫行业价值链?就是在一个行业中,不能由一家组织包打天下,把所有人的活都干了。如若过度“贪心”想要把啥事都干了,只会导致“门门精通,样样疏松”的结局,最终使得整个行业不能称其为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慈善行业之所以能被称为“行业”,正是因为慈善事业是一条完整的价值生产链,无法由任何一家组织包揽全部工作。其价值产出必然是通过不同机构间的分工合作实现的,且各家机构有着不同的机构定位和价值取向。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慈善行业尚不成为一个行业。中国的慈善事业是单中心的,一元的。其只有政府一个中心,以及在政府之下伴生的大量“官不官、民不民”的所谓慈善组织。这些组织为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而运转,并依靠着政府给予的资源维持生存。如此格局的长期存在导致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滞缓,不足以成为一个行业。

  对于《慈善法》而言,如果其希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真正繁荣,就需要在推动慈善价值链构建方面多下点功夫。其需要大力变革既有制度中制约慈善组织社会化发展的内容,去除其中为迎合计划经济下的社会管理的需求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并结合市场经济下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第二,打通商业与慈善的隔阂。21世纪的世界慈善是什么样的慈善?是市场化的慈善!美国从1980年里根改革开始就全面推动慈善行业的市场化转型。到如今,西方国家的慈善行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市场化转型。受此影响,西方慈善领域中各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慈善事业效率大为提升。

  什么是市场化?往小了说,是往慈善领域中引入市场化运营的工具,往大了说,是打通慈善与商业的隔阂,改造整个社会结构。在我们原有的社会结构中,慈善和商业是社会的两头,而且是最大的两头。两者间泾渭分明,而在此之间,是一大块空白地带。由此,社会形成了一个“工”字形结构。

  市场化就是要改造这种结构,打破商业与慈善的隔阂,大力发展中间的空白地带,创造出一个“橄榄形”结构。这也就是说,在市场化格局下,各种处于中间地带的机构形式,比如社会企业、公益创投、有责任心的商业企业等,会不断出现,充满整个空间。由此,才能集合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推动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还处在原始的“工”字形结构下。所以,《慈善法》应该致力于改变这种结构,推动处于中间形态的组织形态的发展。这也就是说,《慈善法》不该再走仅谈慈善、禁止任何盈利性行为的老路,而是应该淡化这道门槛,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并存。由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够真正繁荣。

  综上,我国的《慈善法》本次是被寄予厚望的,希望其能不负众望,达成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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