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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一)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部分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二、退税项目
对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