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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正式引入淘汰机制
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旷工连续超15天”等情形,将被解聘。
深圳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出现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包含“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等。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包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等。
《办法》强化了聘任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除了规定合同双方可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追责。据悉,深圳市自2010年起率先对新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务员总数已超过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