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三位一体招生简章专业和录取查询时间

时间:02-07编辑:佚名 浙江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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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家代码:14269  

  第四条  学院浙江省招生代码:0129

  第五条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最新或2022(历届)年面向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40名,招收普高毕业生,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第四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名条件

  (1)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全部科目均为合格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第十条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1个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报名方法和时限: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网络报名

  考生通过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端口(http://zsjy.znszy.com/gxzs/),自主进行信息输入,完成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14日8:30—4月4日16:00。

  考生在网络报名成功后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6日前按要求缴纳考试报名费110元。(具体缴纳方式和要求见我院招生信息网上通知)。

  (二)现场确认

  学院对已参加网络报名考生的信息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合格者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综合测评,未现场确认、材料不全而无法进行现场确认、未缴纳考试报名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已缴纳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1. 确认时间: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9日(周六)8:00—16:30。

  2. 确认地点: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世纪东街770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内。

  3. 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的材料,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无需另制封面(考生所交材料恕不退还):

  (1)《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最新或2022(历届)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2)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正反两面复印);

  (3)最新或2022(历届)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一份;

  (4)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5)高中阶段获取的各类奖项证书复印件(A4纸)(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照片后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7)《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素质特长登记表》(根据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中关于素质特长认定的规定应需出示,可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其中,身份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各类奖项证书等要交验原件,请在现场确认时随身携带。

  4. 资格确认合格的考生现场领取准考证,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测试与考评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试

  1.时间: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10日(周日)9:00开始(必须在面试当天8点半前签到领取测试号)。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提前20分钟入场参加测试,缺少其中一证不得参加测试。

  2.地点: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院内。

  3.测试形式:专业测试和素质考评。

  4.测试组织和分值:

  专业测试由学院建立评委师资库,测试前随机抽取产生评委,每组评委由5—7名评委专家组成,按照评分规则对考生进行测试;同时,成立素质考评组。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150分。其中专业测试130分,素质考评20分。

  素质考评主要依据为高中阶段竞赛及获奖情况,由学院素质考评组审核后,最高20分。素质考评计分项目及分值见下表:

  考生在同一项目(关联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记取最高级别获奖项的分值;考生在多个计分项目获得计分的,其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

  5.测试成绩查询与核分: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13日—4月15日,考生可以登录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jy.znszy.com/gxzs/)首页,点击相应查询链接,输入要求字段查询。有疑问可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575—88378005  楼老师)登记核分。申请核分的考生请注明准考证、身份证、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核分结果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入围名单的确定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报考情况,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入围实际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1:5)。根据专业计划(分文科、理科)从高分到低分划定拟入围分数线,拟入围分数按“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算分值+综合素质成绩总分”计算形成。凡拟入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拟入围名单公示后如无疑义,学院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500分=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50分,占总分的30%)+高考考试成绩 (折合成满分250分,占总分的50%)。

  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算计分标准如下表

  折算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课程等第换算成绩之和/11。(高中学考<会考>等第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数据为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入围考生需参加最新或2022(历届)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三类科目组的考试,并在填报高考第三批提前批志愿时将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填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测试入围专业一致,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专业投档规则

  对进档的考生,学院按专业(分文科、理科)计划,根据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高考成绩无第三批分数线要求)。

  第十九条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若考生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人数的85%以内。未完成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文凭。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标准收费。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 学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考生学费与学院同专业其他高职生相同。

  2. 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

  3. 教材费:按每人每学年800元代收,多还少补。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接待及解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世纪东街770号

  邮政编码:312088

  咨询电话:0575—88068177

  传真电话:0575—88157111

  监督举报电话:0575—88378098

  网站咨询:http://zsjy.znszy.com/gxzs/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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