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高考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时间:12-29编辑:佚名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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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保送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招生计划数量较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略大于100%。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调档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在非平行志愿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同等条件下各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招生联系电话:027-87542228

  传真:027-87557014

  招生网址:http://zsb.hust.edu.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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