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最新或2022(历届)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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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最新或2022(历届)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街(路)617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涉外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中涉外护理、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要求英语考生报考。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医疗美容技术、助产专业不建议男性报考,其它专业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对身体有缺陷并且明显不适宜从事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工作的考生,不予录取。如果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依据考生志愿进行院(校)录取时,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3.对考生专业志愿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mcedu.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84825134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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