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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开始对本科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报经省发改委批准,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始本科学费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学、康复治疗学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每生每年12000元;专科专业没有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费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收取:护理、助产、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医学影像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每生每年9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600-1400元。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新乡校区:0373-3831880 3831943(传真)
平原校区:0373-737578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 www.sqmc.edu.cn
招生网址:http:// zs.sqm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最新或2022(历届)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授权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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