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书

时间:02-07编辑:佚名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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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本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本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工程设计。
三、本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本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本单位不得将未组织验收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不得将未经备案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
六、如果违反上述各条,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条、第 57 条、第 58 条、第 59 条、第 73 条规定的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
七、本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签署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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