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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或者聘请明星出任所谓形象代言人的企业都知道,无论是邀请明星拍广告还是参加某种节目和演出,邀请者和明星往往都有私下约定,给明星的出场费一定是税后的价钱:假如你答应给明星10万元,你必须在10万元之外再拿钱为明星支付税款。这就是说,明星本人是不去纳税的。
从法律上说,明星拿的是“干干净净”的税后款,因此你不能说他们偷税漏税。然而这种税后款“约定”恰恰反映了内地明星对纳税的抗拒心理:要缴税,那么你们缴去!反正我不想缴,我一定要拿足金!
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纳税法。但纳税意识较强的外国明星可不是这样。今年5月,政治大明星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到深圳出席一个论坛会议,一个多小时赚得25万美元“出场费”。克林顿在深圳用作工作人员工资和酒店机票等费用消耗了10万美元,个人实际上只拿了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3万元。这时,有人提出克林顿要交税问题,深圳市地税局人员到主办机构辅导纳税。主办机构向深圳市地税部门代交了克林顿演讲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8.66万元人民币。克林顿不够我们内地明星“机灵”,不懂得提出“税后出场费”要求,因此实得收入只有约84.34万元人民币。
刘晓庆偷税被捕后,有读者致电本报说,国外和港台许多明星都经常捐款做善事,可是中国内地明星却很少。事实正像这位明眼读者所言,内地明星在索取上不但锱铢必较而且“有勇有谋”,比如他们“发明”了“税后出场费”,比如毛阿敏偷税案爆发后还有人“勇敢”地前仆后继;但一旦要这些明星付出,他们就似乎都没有“档期”了。
当然,公民自觉纳税需要良好社会环境的哺育。除了税务部门秉公执法,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外,还要让纳税人在尽了义务后拥有相应的权利,树立纳税者的尊严。在国外,“纳税人”是一个响当当的名词,他们有权过问和审查政府机构投资建设等资金运作,有权享受良好的社会服务和公共设施,有权选择或淘汰用纳税人供养的公务人员……
是纳税人,因此就要有对应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我们拥有这样的环境,纳税人的尊严就“雄起”了。可是当有人发现把“税”交给贪官污吏比交给税务局能获得更多权利时,他们就会尽量与税务局打“埋伏战”打“游击战”了,真正纳税人的尊严就会遭受涂炭。
然而不管怎么说,中国目前的环境对明星可谓情有独钟:当这些明星亮亮相露露脸就能得到普通百姓数年甚至数十年还得不到的收入时,当他们处处都能遇到绿灯时,明星们还不想付出九牛之一毛,依法缴税、回报社会吗?
不自己纳税,就得不到严格意义上的纳税人尊严;只知索取不知回报,终有一天,还会丧失做人的起码尊严——刘晓庆对此已经做了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