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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今天发布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此次调整,24万名省直医保参保职工将直接受益。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增强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对有物价批文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增补。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纳入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限3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根据新政策,我省对门诊慢性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对享受门诊慢性病人员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复查,复查费用可按慢性病政策标准报销。血友病纳入了慢性病管理范围,该病以前只报销住院费用,此次增加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此次调整,还增加了部分诊疗项目。据统计,有核红细胞计数、线粒体抗体分型测定、雷火灸、中医肛肠术后紧线术等37个诊疗项目也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湿润性伤口敷料、管路套件、闭合器等3个一次性物品也被纳入医保目录。
政策调整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7.5%;职工缴纳部分,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省直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以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