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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文件精神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芜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5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的医疗保险制度,对未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镇居民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以上,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力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居民。
(二)保障方式。实行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急诊、抚恤补助、非从业妇女生育补贴、保底补偿、大病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方式。
三、统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等办法,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四、资金筹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并结合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合理加以确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非从业居民低档次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
2、非从业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为260元/人/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及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三)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其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最新或2022(历届)年〕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50元(如果国家、省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无为县(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4元,省级财政对无为县补助111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其他县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8元,省级财政对市级承担96元,对县级承担144元,市级财政对区级承担不低于48元,县、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48元。
(五)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34号)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学生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50%补助。其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统一按非从业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五、参保缴费与保障待遇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首次参保或参保信息发生变更,应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期为8月1日至12月20日。上述人员,除全日制在校学生外,可选择银行窗口、网上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形式进行缴费。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发生异地转移、死亡等情形时,其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返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大病(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非从业妇女生育补偿、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三)在合理控制统筹基金风险基础上,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扩大制度受益面,增强政策吸引力。同时,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四)完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提高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26号)、《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芜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芜人社秘〔最新或2022(历届)年〕201号)要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专业运作,并根据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运行状况,逐步扩大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报销范围。
六、相关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相关制度,制定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千方百计地解决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协议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协议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 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三)稳妥推进经办改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研究和预判,力争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体制改革提供成功经验。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继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率和满意度,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