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保定市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最新或2022(历届)方案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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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市范围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为本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最新或2022(历届)年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财政补助4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四、提交材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岁以下儿童应提供与其监护人的二寸合影)2张。 

(二)在校大学生参保需提供学籍及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委会负责缴费,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并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城镇居住的居民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缴费,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于原已办理工商银行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的参保城镇居民,每年12月20日前到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将个人参保需缴纳的个人费用存入卡中即可;未办理工商银行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的参保城镇居民,可到社区领取缴费通知单,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持医保卡(证)、IC卡和缴费通知单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三)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缴费,以缴费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收缴,统一组织、统一采集信息和核对、统一代收代缴学生个人应缴纳参保费。已经按学制缴费的大学生,学制内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 

(四)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同级民政、残联、扶贫办提供的花名册,由参保地财政部门核定后将相应补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收入。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中途参保 

(一)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七、中途退保 

(一)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人居民(大学生)医保连续四年缴费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执行,连续缴费不足四年的,不予计算。 

(二)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缴纳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原因提出退保的,可凭身份证、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就业证明)到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予退费。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不予退费。 

八、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不包括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但不能冲抵参保费用。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由经办机构据实拨付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注: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已鉴定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鉴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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