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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参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群众受益水平,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医改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最新或2022(历届)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新农合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以年度统筹基金总额确定支出,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二)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住院)统筹补偿,兼顾门诊受益面,适当用于医改相关政策确定的支付项目。
(三)统一标准,规范运行。为确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及异地结报工作有序推进,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将市级(含市城区民营)、省级及非定点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统一,报销项目及范围全市统一,规范运行。县(区)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得高于本方案、补偿比例不得低于本方案。
(四)分级诊疗,便民利民。坚持分级诊疗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差别支付,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通过调整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合理流向、首选基层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优化报销补偿流程,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经办服务水平。
(五)探索创新,推进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筹资标准、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筹资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新农合参合农村居民年筹资标准严格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标准另行通知)。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新农合基金(当年筹集与历年结余统筹基金总和)主要分为: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分配比例分别控制在基金总额(提取风险金及大病医疗保险后)的25%、75%左右。大病保险基金按广医改〔最新或2022(历届)年〕1号文件执行,上缴市财政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备用金管理使用,遵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结算备用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最新或2022(历届)年〕4号)文件精神执行。
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总量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各县区最迟应在6月底前提取风险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后)的25%以内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一般诊疗费用补偿,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市、县级公立医院的免门(急)诊费,重大疾病及慢性非住院性疾病补偿。
3.住院统筹基金。根据上一年度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报销政策调整等情况综合确定额度,住院基金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后)的75%,主要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按广医改〔最新或2022(历届)年〕1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上缴市财政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补偿”。大病保险基金一次性按总额的90%划拨给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年底决算。
三、医药费用补偿
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普通门诊补偿(含慢性病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市县级公立医院免门〈急〉诊诊查费补偿)及住院补偿。具体如下:
(一)门诊费用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根据分级诊疗相关要求,将各县(区)域内县(区)、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报销不设起付线,按70%报销,参合农村居民人均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60元/人/年,家庭成员可共用。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公立医院改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支出。门诊统筹基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将结转到下年度统筹使用。
2.一般诊疗费及免门(急)诊诊查费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季度核算、分级支付”,坚持逐级核实拨付原则,即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乡、村诊疗费用直接核拨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再核拨至村卫生室,各县(区)乡村医疗机构年门诊诊疗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参合人数2.5倍以内,具有辐射功能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在年底决算时可作适度调控。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10元/门诊人次/疗程,定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5元/门诊人次/疗程,新农合按4.5元给予补偿,农民个人负担0.5元。
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市、县级公立医院的门(急)诊诊查费由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到医疗机构。县(区)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加成后的免门(急)诊诊查费严格执行广发改价格〔最新或2022(历届)年〕395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为6元/门诊人次/疗程,实行季度(月)核拨。参合农民在市级五家改革公立医院首次就诊时,凭《参合证》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6元门急诊费(限1次/人/日)。相关医院要做好参合农民门急诊就诊信息登记,每月初向参合所在地县区农合中心移交上月参合农民门急诊报销相关资料,经各县区农合中心审核后将医院垫付的门急诊费用即时拨付给垫支的市级医院,门急诊费用新农合报销资金出处统一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3.慢性疾病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将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各类慢性疾病及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实际补偿享受的病种原则上不少于20种(类),各县区确定病种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住院统筹补偿。
坚持“基金运行安全化、农民受益最大化”原则,科学梯队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稳定在75%以上,实际补偿比不低于64%。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全市县(区)域外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比例(见附件1)。具体如下:
1.补偿封顶线。农村居民统筹补偿最高限额为30万元,全年分次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等。
2.中医药服务、传染病、精神病、残疾人康复补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以及市县(区)确定的定点救治医院住院的结核病(耐多药型执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艾滋病(艾滋病合并症执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重症性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疾病、重性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类重性精神病执行重大疾病政策除外)、残疾人康复,其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但中医适宜技术运用每天不超过两项或日均不超过一次,精神类疾病住院非药物治疗项目限每天三项以内当日不得重复开展,重复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3.母(父)婴共享费用补偿。当年出生未参合婴儿可随参合母(父)亲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其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药品、检查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其他费用。享受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参加新农合并缴费后方可享受补偿。
4.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农村参合孕产妇在市、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卫办发〔2011〕163号)执行。
5.重大疾病补偿。21种重大疾病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部分报销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22号)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级、定点、限额(定额)”政策,重大疾病未入径或超限额(定额)费用治疗及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中途退出临床路径,以及未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一律按普通疾病补偿;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因同种疾病限享受一次本方案限定的重大疾病保障政策。重大疾病具体病种及补偿标准见附件2。
6.意外伤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意外伤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扣减起付线后可报费用的60%予以补偿;在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扣减起付线后可报费用的40%予以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相应医疗机构扣减起付线后可报费用的30%予以报销。按有关法律规定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按相应医疗机构扣减起付线后可报销费用的20%予以报销。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协查外伤原因,首诊医院(医生)应如实将受伤经过写入病历,严禁将外伤经过笼统描述或串通作假套保。因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按疾病补偿。
7.康复保障项目补偿。根据川卫办发〔2010〕560号文件精神,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3。
8.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补偿。严格规范各种诊断、检查及诊疗程序,医疗机构进行R-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项目、恶性肿瘤(重大疾病除外)放化疗以及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除外),须自付50%后按比例报销。
9.一次性医用材料补偿。因治疗所需的单价在50元及以下的基础性医用耗材全额纳入报销,其余单项医用耗材需自付60%后按比例报销,进口材料不予报销。
(三)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费用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广发改〔最新或2022(历届)年〕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工伤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无故未整户参合及虚假票据的费用;因违法生育的费用(新生儿因病费用可纳入报销);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费用;在境外就医费用;输血费用;超出国家和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
(五)其他。继续推行毗邻乡镇互认制度。户籍在亭子口移民库区的参合农民因病在移居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户籍地相应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双控费”管理。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稳步推行总额预付管理。各县区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认真测算好增减服务量,重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年度费用总额、次均费用、实际报销比、结算方式等内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协议内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严格执行新农合住院病人缴费制度、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制度,严禁采取垫付交费方式。严格新农合次均住院费用控制(见附件4),超出部分按政策比扣减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合理收费,使用目录外的自费药品时,必须告知患者并签字确认,省、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分别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15%、10%、8%,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
严格控制药品使用比例,普通乡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药品使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60%、50%、45%、4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紧扣“基金安全、惠民利民”目标,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付费,探索推行单病种付费(具体病种及限额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将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后另行通知)、按床日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助推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及风险共担意识,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保障水平。
(三)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就近就地就医原则,严格实行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参合农村居民患病原则上首先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患者在基层就医因病情发展,需向上转诊时,结合自主选择和就近的原则,可逐级或越级转诊。凡未按规定转诊而住院的患者一律不予报销(急危重疾病可先治疗,后补办)。基层首诊后因治疗需要上转的实行起付线补差(凭基层首诊住院补偿凭证及转诊单)、康复期下转的实行免起付线政策(凭上级医院补偿凭证及转诊单),补偿比例按转诊后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四)完善补偿结算方式。按照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报销补偿方式,全面开展跨区域及时结报工作,不断完善及时结报工作程序,市内联网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出院即补制度(意外伤需核实后补偿除外),努力缩短补偿费用兑付周期。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断完善和扩展相关功能,确保市内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稳妥推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实现新农合“五统一”:补偿政策统一、服务协议统一、补偿流程统一、定点医疗机构标示标牌统一、健康卡统一。
(六)强化基金监管。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91号)要求,加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落实定期督查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2号)文件要求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我市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审计,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严格执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审计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坚决打击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各级医疗机构在出具住院补偿审核凭证时务必做到实际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内费用中的各项费用类别及金额与住院总发票绝对一致,相关项目填写清楚完整,严禁漏项、缺项,市内严禁无清单式报销,否则县(区)新农合中心(含大病保险公司)在核报时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7〕1号)相关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对违规行为要定期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市外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和复查考核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各县区二级医疗单位(含民营一级医院)委托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考核,报市卫生计生委确认,二级以下医疗单位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考核合格后续签。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得与未接受年度复查考核和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凡无故拒签《服务协议》的一律按非定点机构处理,严格执行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规定。
本方案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30日起执行。
附件:1.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2. 21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限(定)额支付标准
3.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4.次均住院费用控费标准
附件1
医疗机构分类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 |
乡镇定点: 1.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机构) 2.乡镇一级医疗机构 | 150 300 | 85 80 |
县城区定点: 1.一级医疗机构 2.二级医疗机构 | 400 450 | 80 75 |
市城区定点: 1.一级医疗机构 2.二级医疗机构 3.三级医疗机构 | 500 600 800 | 60 55 50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45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1200 | 35 |
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备注:市级定点、省级定点及非定点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比全市统一,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得高于本方案、补偿比不得低于本方案。
附件2
21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限(定)额支付标准
疾病名称 | 省级定点医院 (万元) | 三级医院 (万元) | 二级医院 (万元) | 备 注 | |||||||
支付 标准 | 新农合支付标准 | 支付 标准 | 新农合支付标准 | 支付 标准 | 新农合支付标准 | ||||||
艾滋病 机会性感染 | 0.85 | 0.60 | 0.80 | 0.56 | 0.65 | 0.49 | 支付标准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耐多药肺结核 | 1.64 | 1.15 | 1.53 | 1.07 | 含全年门诊治疗费用 | ||||||
唇腭 裂 | 唇裂 | 0.50 | 0.35 | 0.48 | 0.34 | 0.45 | 0.34 | 在定点医疗机构行唇裂、腭裂修复术的费用纳入 | |||
腭裂 | 0.62 | 0.43 | 0.60 | 0.42 | 0.56 | 0.42 | |||||
肺癌 | 3.40 | 2.38 | 3.04 | 2.13 | 2.70 | 2.03 | 在定点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宫颈癌 | 2.0 | 1.4 | 1.78 | 1.25 | 1.58 | 1.19 | 在定点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乳 腺 癌 | 改良根治术 | 2.30 | 1.61 | 2.19 | 1.53 | 2.0 | 1.50 | 在定点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保乳术 | 2.10 | 1.47 | 2.0 | 1.40 | 1.80 | 1.35 | |||||
食道癌 | 3.50 | 2.45 | 3.36 | 2.35 | 2.80 | 2.10 | 行食道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结肠癌 | 3.40 | 2.38 | 3.20 | 2.24 | 2.50 | 1.88 | 行结肠癌根治切除术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直 肠 癌 | 腹会阴切联合切除 | 3.90 | 2.73 | 3.70 | 2.59 | 3.0 | 2.25 | 行直肠癌根治切除术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低位前 切术 | 3.60 | 2.52 | 3.40 | 2.38 | 2.70 | 2.03 | |||||
胃 癌 | 根治术 | 3.97 | 2.78 | 3.78 | 2.65 | 2.70 | 2.03 | 行胃癌根治切除术的费用纳入(含一周期化疗或放疗) | |||
联合脏器切除术 | 4.20 | 2.94 | 4.0 | 2.80 | 2.80 | 2.10 | |||||
终末期肾病 | 5.46 | 3.82 | 4.55 | 3.41 | 仅指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含药费、放射费、化验费等。 | ||||||
血友病 | 3.36 | 2.35 | 仅指门诊治疗费用,使用血浆源性因子Ⅷ制剂 | ||||||||
重性精神病 | 0.53 | 0.37 | 0.5 | 0.35 | 0.4 | 0.3 | 单次住院费用 | ||||
Ⅰ型糖尿病 | 0.60 | 0.42 | 0.46 | 0.35 | 同上 | ||||||
甲亢 | 0.60 | 0.42 | 0.40 | 0.30 | 指住院手术治疗费用 | ||||||
脑梗死 | 1.26 | 0.88 | 1.20 | 0.84 | 1.0 | 0.75 | 指发病时间2周以内,头部CT/MRI排除颅内出血拿入病种付费。血管介入治疗等费用不纳入此比例。 |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 7.20 | 5.04 | 含全年住院、门诊治疗费用 | ||||||||
急性心肌梗塞 | 1.26 | 0.88 | 1.20 | 0.84 | 0.7 | 0.53 | 冠状动脉造影及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纳入 | ||||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 室间隔缺损治疗收费标准3万元 | 0-14周岁(含14周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贫困家庭全额报销,其它家庭85%。 | |||||||||
房间隔缺损治疗标准2.5万元 | |||||||||||
动脉导管未闭治疗标准2.5万元 | |||||||||||
肺动脉瓣狭窄治疗标准2万元 | |||||||||||
儿童白血病 |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0-14周岁儿童第一年8万,第二年3万,第三年1万。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 |||||||||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
儿童笨丙酮 尿症 | 普通型苯丙酮尿(PKU)按70%补偿 | 0—3 周岁 | 补偿范围: 门诊检查费用及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费用 | 新农合限额1.2万元/年 | |||||||
4—14 周岁 | 新农合限额1.7万元/年 | ||||||||||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D)按70%补偿 | 0—3 周岁 | 补偿范围: 门诊检查费用及专用药品费用;BH4D (DHPR缺乏症)所需特殊奶粉费用 | 新农合限额1.5万元/年 | ||||||||
4—14 周岁 | 新农合限额2.0万元/年 | ||||||||||
附件3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限额支付范围 |
1 | 运动疗法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2 | 偏瘫肢体 综合训练 |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3 | 脑瘫肢体 综合训练 | 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4 | 截瘫肢体 综合训练 |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5 | 作业疗法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
6 |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
7 | 言语训练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
8 | 吞咽功能 障碍训练 | 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
9 | 日常生活 能力评定 | 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
附件4
次均住院费用控费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 次均住院费用(元) | 备 注 |
一级医院 | 800-3000 | 一般乡卫生院800-1500,中心卫生院1500-3000。 |
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 | 4500-5500 | 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不超过5500元,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不超过5000元。 |
三级综合医院 | 7500-8500 | 1.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不超过8500元,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不超过8000元; 2.川北区域医疗中心次均费用增加500元。 |
三级专科医院 | 6500-7500 | 川北区域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类病人次均费用增加500元。 |
说明:三甲综合医院内因重大疾病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费用段人数的30%不纳入次均费用考核;三甲专科医院、三乙综合医院2万以上费用段人数的30%不纳入考核;三乙专科医院1.5万以上费用段人数的30%费用不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