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黑龙江省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黑龙江省大病医保有哪些材料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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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黑龙江省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办法》规定,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在住院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在门诊救助方面,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各级慈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在按照规定对有关贫困家庭开展慈善援助项目的同时,要对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此外,《办法》提出要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设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额度和当地筹资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并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和低保人员重点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纳入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资助参保参合:分全额资助和定额补助两种

  我省规定,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住院救助:重点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 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统称救助封顶 线)。

  门诊救助:慢性病长期服药等人群为重点

  门诊救助重点是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救助:因病致贫患者也可享医疗救助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 象。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设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 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其他救助:慈善部门建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各级慈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在按照规定对有关贫困家庭开展慈善援助项目的同时,要对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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